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在校黨委的領導和校團委的指導幫助下,依照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和本會的章程,獨立地開展工作、充分發(fā)揮聯(lián)系學校黨、政和廣大青年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培養(yǎng)和鍛煉青年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能力。
第二條 本會遵守全國學聯(lián)以及安徽省、安慶市學聯(lián)的章程,為安慶市學生聯(lián)合會的委員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和基本任務:
(一)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認真學習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同學們開展內(nèi)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活動,促進廣大同學德、智、體、美全面發(fā)展,團結并引導學生發(fā)揚勤奮務實的精神,樹立為社會服務的思想。使之努力成為新世紀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合格人才。
(二)堅持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的思想教育,引導廣大青年解放思想,支持改革,擁護改革,投身改革。
(三)堅持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相一致的原則,關心學生的切身利益,通過各種正常的渠道,及時向學校反映學生的建議、意見和要求,協(xié)助學校改進秩序學習、生活、工作環(huán)境,參與學校學生事務的民主管理,維護學生的正當利益。
(四)切實加強有師范特色的校園文化建設,促進我校教育事業(yè)的蓬勃發(fā)展。
(五)組織同學開展勤工助學、校園公益活動等自我服務活動,協(xié)助學校解決同學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 本會是我校學生的群眾性組織,凡是我校注冊在籍的學生,均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基本權利:
(一)通過符合本章程序規(guī)定的民主程序,行使對學生會委員工作的討論、建議和批評的權利。對本會各級工作人員進行監(jiān)督、評議。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享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第六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二)遵守國家憲法和法規(guī)。遵守學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遵守本會章程。
(三)努力學習專業(yè)知識和基本技能,積極完成自己擔負的社會工作,刻苦鍛煉身體,以“三好”標準要求自己,共同創(chuàng)建優(yōu)良校風。
(四)與同學團結友愛,尊敬師長,尊重職工,維護學校和本會的榮譽。
(五)支持本會工作。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執(zhí)行本會的決議和決定,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六)在行使權力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學校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正當權益。
第三章 學生代表大會及代表
第七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一般情況下,每三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遲。
第八條 學生代表大會的任務:
(一)審議和通過學生會的工作報告;
(二)修改本會章程和其它工作條例;
(三)選舉新一屆學生委員會;
(四)討論、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學代會的代表均由各系學生分會通過民主程序選舉產(chǎn)生,任期到下屆學生代表大會召開。
第十條 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有公檢查監(jiān)督學生會的工作,維護廣大同學正當利益,及時反映同學對學校學生會工作的意見,并要求給予答復。
第四章 學生委員會
第十一條 學生委員會是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chǎn)生的工作機構,是在學代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二條 學生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主持日常工作;副主席若干人,協(xié)助主席搞好各項工作,并從團委聘請秘書長以指導和幫助學生會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學生委員會職責:
(一)在學代會閉會期間,執(zhí)行大會的決議,決定學生會的重大事項。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學生委員會會議。
(三)講座制定學生會的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四)領導、監(jiān)督各職能部門的日常工作。
(五)指導、監(jiān)督各系學生分會及學生的工作。
(六)負責與上級學聯(lián)的聯(lián)系,搞好校際學生會的工作交流,對外代表本會。
(七)接受會員的監(jiān)督、指導,并負責學生會的經(jīng)費管理和財產(chǎn)管理。
第五章 職能部門
第十四條 根據(jù)實際需要,本會議設立宣傳部、生活衛(wèi)生部、文娛部、體育部、安全部、女生部和若干學生社團組織,這些部門和團體在學生委員會的指導、協(xié)助下根據(jù)部門工作細則開展工作。
第六章 系學生分會
第十五條 系學生分會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由各班主要班干組成。是校學生會的下屬機構,召開系級學生會須報校學生會批準。
第十六條 系學生分會在各系黨組織的領導下,接受同級團組織的工作指導。
第十七條 系學生分會由主席、副主席及委員若干組成,并可根據(jù)實際情況設立相應的職能部門。
第七章 班委會
第十八條 班委員由各班同學選舉產(chǎn)生。負責班級工作,班委員會是學生會的基層組織,接受系校兩級學生會組織領導。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校團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