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教育部、衛(wèi)生部、共青團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見》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促進大學生身心全面發(fā)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針對我校學生的實際情況,本著立足教育、預防為主、跟蹤服務的原則,制定好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具體措施,經(jīng)常性地對學校有心理問題的學生進行逐一分析,重點對失戀學生、學習困難學生、經(jīng)濟困難學生、適應困難學生、就業(yè)困難學生、突然遭受重大打擊的學生給予特別關注,隨時掌握全校學生的心理狀態(tài)變化情況。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學校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四網(wǎng)絡、兩平臺”工作體系,“四網(wǎng)絡”即校級:學校心理咨詢室(心理普測咨詢)、教育科學教研室(心理健康教育);系級:學生工作負責人、輔導員、班主任;班級:心理委員;寢室:寢室心理聯(lián)絡員。“四網(wǎng)絡、兩平臺”即:學生組織-學生會心理安全部、學生社團心雨協(xié)會。
第四條 心理咨詢室隸屬于學生處,負責指導各系及學生組織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動,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狀況評估及心理狀態(tài)調整等服務。教育科學教研室隸屬于學前教育系,開展全校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課程教學工作。
第五條 各系負責對本系學生開展心理健康教育,調動全體教職員工的積極性,對學生日常心理健康狀況進行監(jiān)控、反饋,主動積極地與心理咨詢室聯(lián)系溝通,及時解決學生心理問題。
第六條 學生心理健康自治組織由學生會下設的心理安全部和學生社團組織心雨協(xié)會兩部分組成,負責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素質拓展活動,充分發(fā)揮學生干部在學生心理素質提升、心理危機干預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作用。
第七條 班級設心理委員,負責組織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動,負責對本班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進行實時監(jiān)控,及時向輔導員和系反饋學生的心理需求與存在問題。寢室設心理聯(lián)絡員,營造和諧融洽的宿舍心理氛圍和良好的人際關系,隨時觀察了解同學們的心理動態(tài),發(fā)現(xiàn)需要心理援助的學生及時上報給班級心理委員、輔導員或所在系。班級心理委員和寢室心理聯(lián)絡員要嚴格遵守保密原則,自覺保護同學的隱私,切實維護同學的人格尊嚴和合法權益。
第三章 預防與教育
第八條 學校大力開展心理健康宣傳教育活動,開設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必修或選修課程,通過課堂教學、教育活動、專家講座、網(wǎng)絡、校園刊物、宣傳欄、學生社團等形式宣傳普及心理健康知識,介紹增進心理健康的方法和途徑,剖析心理現(xiàn)象,傳授心理調適方法,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圍,幫助學生優(yōu)化個性心理品質,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九條 心理咨詢?nèi)藛T與各系輔導員應定期或不定期與學生進行交談,關心學生的學習、生活、戀愛與工作情況,了解學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條 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每年對全校新生進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檔案,根據(jù)普查結果篩選出心理危機高危個體,并與各系學生輔導員一起做好這些學生的危機預防與轉化工作。
第十一條 建立學生心理健康匯報制度。為了隨時掌握學生心理健康的狀況,特別是高危個體的心理狀況,學校建立以下三類學生心理健康匯報制度:
(一)班級心理委員報告制度。心理委員負責了解全班同學的心理狀況,若發(fā)現(xiàn)同學有明顯的心理異常情況,須及時向輔導員、系匯報。
(二)各系學生心理問題報告制度。各系學生輔導員要深入學生并通過班級心理委員、心理聯(lián)絡員、學生干部等及時了解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對有明顯心理異常情況的學生,須及時向所在系匯報;若發(fā)現(xiàn)學生問題迅速惡化或新發(fā)現(xiàn)有嚴重心理問題的學生,應將該生的情況迅速上報所在系;對學生群體中存在的嚴重的心理危機、發(fā)生的心理危機事故應及時處理并報告所在系,尋求幫助。
(三)心理咨詢教師學生心理危機報告制度。心理咨詢老師在值班期間發(fā)現(xiàn)學生存在心理危機,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將相關信息以書面的形式報告給學生處及相關系。
第十二條 學生有維護自身心理健康的義務,遇到問題或有困惑,要尋求適當?shù)慕鉀Q途徑和方法,對自己不能獨立解決的問題,應及時與輔導員、班主任或心理咨詢老師取得聯(lián)系,主動尋求幫助。
第四章 咨詢與干預
第十三條 心理咨詢室通過面詢、心理熱線、短信、信箱、網(wǎng)絡咨詢等形式開展個體心理咨詢,幫助有心理困惑和心理問題的學生克服障礙,走出困境。
第十四條 心理咨詢室對不同年級、不同專業(yè)的學生群體心理狀況進行研究,有針對性地開展團體心理咨詢與心理輔導,幫助學生解決共性心理問題。
第十五條 學校建立心理危機干預機制,及時對經(jīng)歷個人危機、處于困境或遭受挫折和將發(fā)生危險的學生提供支持和幫助,使之恢復心理平衡。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